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二、民非企业行业类别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 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 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 、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 (所) 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 、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明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 (所) 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 (中心)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个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8.法律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