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Y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好过往;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Y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Y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公司资质办理流程如下:
1、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经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意见;
4、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
5、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6、省公安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